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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卷十八起十一年尽十八年(6/7)

别于婴齐所请之事,明其是上伐郑时也。案此传沙随之事,时行父亦请,而特言婴齐所请事者,言行父再请,而婴齐三请,俱在沙随故也。

会不当期,将执公。季孙行父曰:“臣有罪,执其君;有罪,执其父,此听失之大者也,今此臣之罪也,舍臣之而执臣之君,吾恐听失之为宗庙羞也。”于是执季孙行父。(善其过则称已,则称君,累代公执,在危殆之地。故地言舍而月之者,痛伤忠臣不得其所。为代公执不称行人者,在君侧,非使。使,所吏反。)

[疏]“此听失之大者也”解云:言听狱者失之大者矣。注“故地言舍”至“得其所”解云:言故地言舍而月之者,即经书“九月,晋人执季孙行父,舍之于招丘”是也。言月则为伤痛之文者,正以凡执例时故也,即僖四年夏“齐人执陈袁涛涂”;五年“冬,晋人执虞公”之属是也。注“为代公”至“非使”解云:正以文十四年冬“齐人执单伯”之,传云“执者曷为或称行人?或不称行人”注云“此问诸侯相执大夫所称例”;传云“称行人而执者,以其事执也”注云“以其衔奉国事执之,‘晋人执我行人叔孙舍’是也”;传又云“不称行人而执者,以已执也”注云“已者,已大夫。自以大夫之罪执之。分别之者,罪恶当各归其本”以此言之,则知自为己执者,乃不称行人。今此行父为代公执,而亦不称行人者,正以其在君侧,非使故也。

冬,十月,乙亥,叔孙侨如奔齐。

十有二月,乙丑,季孙行父及晋?州盟于扈。(行父执释不致者,举公至为重。)

[疏]注“行父执释不致者,举公至为重”解云:正以昭十三年秋“晋人执季孙隐如以归”;十四年“隐如至自晋”;二十三“晋人执我行人叔孙舍”;二十四年“叔孙舍至自晋”皆书其至。今此不书至,故言举公至为重。

公至自会。

乙酉,剌公偃。

[疏]“乙酉,剌公偃”解云:即僖二十八年注云“杀大夫例,有罪不日,无罪日”者,正谓此文是也。考诸旧本,此经之悉皆无注,若有注者衍字耳。

十有七年,,卫北结率师侵郑。

夏,公会尹、单、晋侯、齐侯、宋公、卫侯、曹伯、邾娄人伐郑。

六月,乙酉,同盟于柯陵。(柯,古河反。)

秋,公至自会。

无咎奔莒。

九月,辛丑,用郊。用者何?用者不宜用也。九月,非所用郊也。(周之九月,夏之七月,天气上升,地气降,又非郊时,故加用之。)

[疏]“用者何”解云:正以上之郊,例不言用,此独违例,故执不知问。

然则郊曷用?郊用正月上辛。(鲁郊博卜三月,言正月者,因见百王正所当用也。三王之郊,一用夏正。言正月者,秋之制也;正月者,岁首;上辛尤始新,皆取其首先之意。日者,明用辛例,不郊则不日。因见,贤遍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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