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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880(2/2)

名可秀论注,在《左传》里孔对叔向“不隐于亲”赞为义直,《论语》里孔对攘羊事“父为隐、为父隐”赞为有直,由此可见,孔认为要据父案件之轻重和正义酌理,或告或隐,当区分理,把握分寸,以求中

名可秀解释:“几谏谓之隐,直谏谓之犯。”几谏就是委婉规劝的意思,所以“隐”亦有微谏之义。

说:叔鱼作为法官贪污受贿,影响司法公正,是明确的司法*;叔向作为公职人员,对其弟叔鱼的*行为并不“互隐”,而是据实数罪并依法论罪,这是“治国制刑,不隐于亲”。

名可秀当然不是空白牙的这样解释,这是有论证的。

名可秀的这句解释还结合了《论语·里仁》之语:“曰:‘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

名可秀又用《礼记·檀弓》中对“齐家”与“治国”中的“隐”、“犯”的规定:“事亲有隐而无犯。事君有犯而无隐。事师无犯无隐。”

叶公对孔说:我们村有个叫直躬的,别人家的羊跑到他们家了,被直躬的父亲私吞了,直躬就举告了。孔说:父相亲乃天理人,隐其过不宣扬才不伤父,明辨是非的意思就在其中了。

她首先论“隐”,引用《论语·季氏》之语:“言未及之而言谓之躁,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未见颜而言谓之瞽。”——其中“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就是知但不说叫“隐”。孔的定义很清楚,“隐”是不说,不显现,不张扬,怎么成了窝藏包庇呢?“为隐”也不是“把隐”“将隐”——“为隐”这里面没有主动什么的意思,而是“保持沉默”。

她又引用《左传》的记载:法官叔鱼受贿狱,其兄叔向认为叔鱼“贪以败官”,其罪当杀。孔评价叔向说:“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

什么是“事亲有隐而无犯?”

这是说,父母有过错,女的要和颜悦地规劝,如父母不从,仍严肃、恭敬、婉转地再劝。“不违”,是不违背社会的规范,即持原则,对父母也不能迁就,但又不违女对父母之礼,故不能太,避免反目成仇

宋刑统》中的“亲亲相容隐”——简称“亲亲相隐”或“亲亲容隐”——来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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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公语孔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证之。”孔曰:“父为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名可秀曾经在《论语集注》中对孔这段话有过详细的论注,她说:“攘羊”的意思是对误自家羊圈或羊群里的羊不驱逐、不声张,顺便占为己有,而非盗窃或抢夺。从法律上来讲,没有犯盗窃罪或占罪,只是德上的过失。所以孔主张儿隐瞒父亲的这过失,劝谏父亲归还羊,或自己把该羊放或送还,或私里用其他方式补偿失主的损失,既全了父之间的亲,同时也弥补了父亲的过失。如果首先就向外人或失主告发、宣扬父亲私吞人家的羊,孔说这就过分了,不为“直”——“直”在这里不是“正直”,而是“明辨是与非”的意思。

这个律条最初是源自于《论语·路》中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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