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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0章 审判(4/4)

“本院经审理查明:

民国十一年九月十七日,被告人赵德海、胡彪等人,为豫军第三师现役军官,违反军纪国法,纠集属,携带制式武,于伏山鹰愁涧,有预谋地对山西省兴业货栈合法商队实施武装伏击。

此次袭击,造成商队护卫及员工三十三人死亡,四人重伤;

十五辆大车及所载重要资或被劫掠,或被焚毁,损失极其惨重。

上述事实,有生还者证言、现场勘验记录、缴获赃、武残件、豫军相关人员证言及被告人供等多项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德海、胡彪等人的行为,手段特别残忍,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严重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与省际正常往,社会危害极大。

为军人,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的误判、受命行事等辩解,与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明显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据《山西省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及相关规定,并参照《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之神,为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跨域正当商业活动,经合议评议,判决如:”

审判气,逐字宣读:

“一、被告人赵德海,犯武装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破坏重要军事资罪,数罪并罚,判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并没收个人全财产。”

“二、被告人胡彪,犯武装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并没收个人全财产。”

“三、被告人王铁,判有期徒刑二十年,褫夺公权十年,并没收个人财产。”

“四、被告人……”

……

一百零七名被告的判决被逐一宣读。

除了赵德海、胡彪两人为无期徒刑外,其余五人刑期从十五年到二十年不等,均附加褫夺公权和财产刑。

没有死刑,但无期徒刑在山西法律条款,已是最格的严厉惩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向本院提上诉。上诉期间,判决不停止执行。现在闭!”

法槌最后一次敲响,声音清脆而冰冷,为这场持续两日的公开审判画上了句号。

没有死刑!

这个词如同惊雷,在被告席上七人早已绝望的心中炸开,带来一近乎眩的、死里逃生的冲击。

赵德海原本如同被走脊梁般猛地一震,他缓缓抬起,呆滞的目光中第一次现了难以置信的神,嘴哆嗦着,却发不任何声音,只是死死盯着审判席,仿佛要确认自己是不是听错了。

胡彪的反应最为剧烈。

当无期徒刑四个字清晰地传耳中,他脸上那混合着绝望与暴戾的狰狞表瞬间凝固,随即被一狂喜与绪洪所取代。

“无期……是无期!不是枪毙!哈哈!没判老吃枪儿!”

他竟完全忘记了何地,猛地从被告席上起上半,扯着嗓嘶吼来。

那声音嘶哑刺耳,里面掺杂着难以置信的哭腔、死里逃生的大宣,以及一近乎癫狂的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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