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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理查明:
民国十一年九月十七日,被告人赵德海、胡彪等人,
为豫军第三师现役军官,违反军纪国法,纠集
属,携带制式武
,于伏
山鹰愁涧,有预谋地对山西省兴业货栈合法商队实施武装伏击。
此次袭击,造成商队护卫及员工三十三人死亡,四人重伤;
十五辆大车及所载重要
资或被劫掠,或被焚毁,损失极其惨重。
上述事实,有生还者证言、现场勘验记录、缴获赃
、武
残件、豫军相关人员证言及被告人
供等多项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德海、胡彪等人的行为,手段特别残忍,
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严重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与省际正常
往,社会危害
极大。
其
为军人,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
的误判、受命行事等辩解,与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明显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
据《山西省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及相关规定,并参照《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之
神,为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跨域正当商业活动,经合议
评议,判决如
:”
审判

一
气,逐字宣读:
“一、被告人赵德海,犯武装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破坏重要军事
资罪,数罪并罚,判
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
,并
没收个人全
财产。”
“二、被告人胡彪,犯武装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
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
,并
没收个人全
财产。”
“三、被告人王铁
,判
有期徒刑二十年,褫夺公权十年,并
没收个人财产。”
“四、被告人……”
……
一百零七名被告的判决被逐一宣读。
除了赵德海、胡彪两人为无期徒刑外,其余五人刑期从十五年到二十年不等,均附加褫夺公权和财产刑。
没有死刑,但无期徒刑在山西法律条款,已是最
格的严厉惩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
,向本院提
上诉。上诉期间,判决不停止执行。现在闭
!”
法槌最后一次敲响,声音清脆而冰冷,为这场持续两日的公开审判画上了句号。
没有死刑!
这个词如同惊雷,在被告席上七人早已绝望的心中炸开,带来一
近乎眩
的、死里逃生的冲击。
赵德海原本如同被
走脊梁般
的
猛地一震,他缓缓抬起
,呆滞的目光中第一次
现了难以置信的神
,嘴
哆嗦着,却发不
任何声音,只是死死盯着审判席,仿佛要确认自己是不是听错了。
胡彪的反应最为剧烈。
当无期徒刑四个字清晰地传
耳中,他脸上那
混合着绝望与暴戾的狰狞表
瞬间凝固,随即被一
狂喜与
绪洪
所取代。
“无期……是无期!不是枪毙!哈哈!没判老
吃枪
儿!”
他竟完全忘记了
何地,猛地从被告席上
起上半
,扯着嗓
嘶吼
来。
那声音嘶哑刺耳,里面掺杂着难以置信的哭腔、死里逃生的
大宣
,以及一
近乎癫狂的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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