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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公卷十六起十年尽十八年(7/7)

为王者后记灾也者,即襄九年“宋火”之,传云“外灾不书?此何以书?为王者之后记灾也”是也。

秋,郯伯姬来归。(嫁不书者,为媵也。来归书者,后为嫡也。死不卒者,巳弃,有更?人之,或时为大夫妻,故不得待以初也。弃归例有罪时,无罪月。)

[疏]注“嫁不”至“罪月”解云:正于秋上,鲁女嫁为诸侯夫人者,无不书之,即“叔姬归于纪”“伯姬归于宋”之属是也。今此不书,故知为媵。若然,案隐七年“叔姬归于纪”注云“叔姬者,伯姬之媵也”“媵贱书者,后为嫡”然则彼后为嫡,初去则书,此亦后得为嫡,而初嫁不书者,盖以不贤故也。是以彼注云“媵贱书者,后为嫡,终有贤行。纪侯为齐所灭,纪季以?阝于齐,叔姬归之,能隐约,全竟妇,故重录之”是也。然则彼以终有贤行,故初去得书,此则初去不书,明其无贤也。正以其嫡不书,则知伯姬非侄娣也。左媵右媵皆尊于嫡侄娣,故后得为嫡耳。云来归书者,后为嫡也者,正以纪叔姬后为嫡,卒葬皆书,即庄二十九年“纪叔姬卒”三十年“葬纪叔姬”是也。今此被亦待书见,故知后得为嫡矣。云死不卒者,已弃云云,案庄二十九年“纪叔姬卒”注云“国灭卒者,从夫人行,待之以初也”然则彼叔姬者,庄十二年“归于?阝”时从夫人行,故虽国灭,犹得待之以初。今此伯姬或时为大夫妻,故不得作夫人待之,是以不复书其卒矣。云云之说,在庄二十九年。云弃归例云云,有罪时者,此文书秋是也。无罪月者,即成五年“,王正月,叔姬来归”之属是也。

冬,大有年。

十有七年,,王正月,庚,许男锡我卒。(锡,思历反。)

丁未,蔡侯申卒。

夏,葬许昭公。葬蔡文公。(不月者,齐桓、晋文没后,先背中国与楚,故略之。与楚在文十年。)

[疏]注“不月”至“文十年”解云:正以卒日葬月,大国之常例,今此蔡侯不月,故解之。云与楚在文十年者,即文十年冬“楚、蔡侯次于屈貉”者是也。

六月,癸卯,日有之。(是后邾娄人戕曾阝,四国大夫败齐师于鞍,齐侯逸获,君微,臣之所致。鞍,音安。)

[疏]注“是后”至“之所致”解云:即十八年秋“邾娄人戕曾阝于曾阝”传云“残贼而弑之也”是也。云四国大夫败齐师于鞍者,即成二年夏六月季孙行父云云“会晋?克、卫孙良夫、曹公手及齐侯战于鞍,齐师败绩”是也。言齐侯佚获者,即成二年“秋,七月,齐侯使国佐如师”传云“君不使乎大夫,此其行使乎大夫何?佚获也”注云“佚获者,已获而逃亡也。当绝贱,使与大夫敌以起之”是也。

己未,公会晋侯、卫侯、曹伯、邾娄同盟于断。(断,音短,又大短反。)“秋公”至“自会”

冬,十有一月,壬午,公弟叔?卒。(称字者,贤之。宣公篡立,叔?不仕其朝,不其禄,终于贫贱,故孔曰“笃信好学,守死善。危不居。天则见,无则隐”此之谓也。礼,盛德之士不名,天上大夫不名。秋公不为大夫者不卒,卒而字者,起其宜为天上大夫也。孔曰:“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天之民归心焉。)

十有八年,,晋侯,卫世臧伐齐。

公伐杞。

夏,四月。

秋,七月,邾娄人戕曾阝于曾阝。戕曾阝于曾阝者何?残贼而杀之也。(支解节断之,故变杀言戕。戕则贱贼,恶无也。言于曾阝者,剌曾阝无守备。小国本不卒,故亦不日。断,音短。)

[疏]“戕曾阝于曾阝者何”解云:言残贼,于曾阝国都;言非残贼,戕者残文,故执不知问。注“小国本”至“不日”解云:正以凡灭例月,即庄十年“冬,十月齐师灭谭”之属是。若有所责者,则书日,即上十二年十二月“戊寅,楚灭萧”注云“日者,属上有王言,今反灭人,故责之”是也。然则邾娄无,残贼人君于其国都,与灭相似,亦宜书日,以责其暴。而不日者,正以曾阝为微国,本不合卒,是以略之,不书其日也。而僖十九年夏六月“已酉,邾娄人执曾阝用之”亦是无,与此相似而书日者,彼注云“日者,鲁不能防正其女,以至于此,明当痛其女祸而自责之”是也。

甲戌,楚旅卒。何以不书葬?(据日而名。)

[疏]注“据日而名”解云:书日书名,全一是诸夏大国之例,是以弟因遂责其不与大国例同书葬是也。

吴、楚之君不书葬,辟其号也。(旅即庄王也。葬从臣辞当称王,故绝其葬,明当诛之。至此卒者,因其有贤行。行,孟反。)

[疏]注“至此”至“贤行”解云:正以已前未有书楚故也。若文十八年“秦伯?卒”彼注云“秦穆公也。至此卒者,因其贤”

公孙归父如晋。

冬,十月,壬戌,公薨于路寝。

归父还自晋,至柽,遂奔齐。还者何?善辞也。何善尔?归父使于晋,(上如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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