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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土地兼并(三)地主和佃hu的关系(2/2)

只有在故意杀害雇工人的,才会判绞刑。

他们似乎都在对朱由检的天真发笑。

他把自己的疑问向李之藻提了来。

汪汝淳和李之藻都笑了,一直在旁边听着的罗雅谷也笑了。

李之藻用欣赏的目光看了一汪汝淳,颔首拈须:“南宋时便有这等例,田主周竹坡酿私酒,被佃农告发,结果判周竹坡八十杖,可钱赎免杖刑。那告发周竹坡的佃农却被打了一百杖。”

李之藻对皇帝有这疑问很奇怪,他皱眉说

汪汝淳:“李大人说得不错,以汝淳所知,宋代甚至不允许佃农控告田主犯罪,若是控告,则佃农本便有罪。”

朱由检陷疑惑中,若是他们这样说,明代的地主和佃农在法律上几乎平等。

他当初的印象应该是见有人曾经论述过《大明律》中对雇工人份的规定、

“若是宋代,皇佑逃移法规定‘凡为客者,许役其’,宋代所说‘客’便是指佃农。”李之藻从容说,“这便是规定地主可以使役佃农。”

天真到了有些让他们不知说什么好的地步。

汪汝淳在一旁补充:

“那大明之前的朝代又如何?”

“至于佃农,除非他本来就是主人家的仆役,然后再租借主人家田地耕。否则份便是凡人平民。最多是和田主见面时,遵循以少见之礼。”

如果是主人打伤雇工人,则减轻罚。

“而且若只是短期雇佣的短工,那便是照凡人平民论。”

藻提供的信息仍旧有些消化不了。

朱由检听李之藻和汪汝淳说了半天,觉得在这方面以自己的知识,确实也提不更多的反对,只得

他继续说

终于想到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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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是佃,雇工人是雇工人,在大明一直就是两回事。佃和田主签订的契约是租用田地。佃付田租,就如房客租赁房屋,给房租一般。但房客自然不是房东的雇工人。

“纵使如你们所说,我朝地主和佃份差别不大,那双方既已定约,佃租,田主时收租便可,这又有什么辛苦烦难的?”

雇工人若对主人犯罪,加重罚。

“到元代,田主打死佃农,连放都不需要,只判杖责,再加烧埋银五十两”

而且这变革就是从明太祖时期确立的。

“雇工人和家主签订的契约则是时间比如十年可供役使。这完全不一样”

这佃农和雇工人的份还有区别?

但这和自己原本有的印象大为冲突,他陷思索中。

他顿了一,继续说:

“宋代若是佃农和田主起冲突,双方各自犯法条,佃农加一等治罪,田主应判杖罪以则不治罪,犯有放以上罪行,则减一等治罪。地主若是打死佃农,不判死刑,甚至也不刺,只是发到临近州放。”

如果主人不小心打死雇工人,也不会判死刑,而只是判杖刑一百加放三年。

他呆了半晌,又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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