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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870(2/2)

晁公武认同司光一派的看法,认为:皇权虽然尊贵,但“天犯法与庶民同罪”,法是治天,非是帝王一家之法,皇帝的敕令必须经过大理寺、刑、御史台三司的共同签押认可,才能作为法律的解释和补充。

第三日上午,巳初开场,继续昨日未尽的辩论。

大宋稷学者廖迟也:这个案看,就是谋杀亲夫,这和杀父弑君一样的忤逆大罪,绝不可姑息。

上午一个半时辰,几乎没让人察觉,就溜过去了。

午膳之后短暂休息,午场开始。

因稷论学对绵州弑夫案的辩论,这桩官司又在南北两国议起来,人们一边看着报纸,一边谈论。除了“礼”和“法”两不同观外,很多人还指为什么会发生齐氏阿湖这样的“弑夫案”?阿湖的叔叔才是罪魁祸首!还有刘大郎,明知阿湖母丧未过,这是知法犯法,怎么能算无辜受害?

冯时行在学会上,齐氏阿湖这个案在神宗朝有过类似一桩,刑宗上名“登州阿云弑夫案”。

苏澹:且不提阿湖案的罪名,追溯源,齐氏阿湖为什么会犯罪?首先是地方官府的责任,齐湖的叔叔为什么明知居母丧还敢嫁其女,这是德教化不到位。其二,齐湖不清楚自己居母丧而

次日报纸持续大卖。

李侗反驳说:虽然法律上不成婚姻,但齐氏阿湖在犯案时不清楚这一,也就是说,她知自己是以“妻”的份“弑夫”,完全违悖“礼”,判杀夫罪是没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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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周稷学者晁公武,王安石的判决是以皇帝敕书为准,认为既然皇帝有敕书说,伤了人的罪犯只要自首,就可以减刑——阿云符合。王安石一派认为尊敕书为大,皇权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皇帝可以对任何一项法令制定与废除,并对法律有最终解释权。而司光一派认为,法律是国家至无上的权力,即使皇帝想改变法律,也要和士大夫朝议,不能乾纲独断,任意更改破坏法律的严肃。这就是当时围绕登州阿云案的“律敕之争”。

这个案南北刑法界已经吵了半年,南北学界也已论了半年,如今一集中在学会场上爆发来,简直能从言语中听金戈铮鸣,仿佛看到讲经台上刀光剑舞、杀气腾腾。

当时王安石和司光对这个案有不同的看法。最后,神宗支持了王安石的意见,亲自诏书赦免了阿云的死罪,改为三年徒刑。不久,阿云遇上了天大赦,恢复了自由,之后嫁人生。但是,十七年后,哲宗继位,司光得势,他上台后旧事重提,以谋杀亲夫的罪名将阿云逮捕,斩示众。

一些有心人注意到,从昨日午场到今日上午场,名枫山没有开说一句,只是认真听着每一位学者的发言,偶尔提笔记录几午场,名可秀仍然没有发言。

朱跸就说:若照法律至的原则,阿湖案就不该判杀夫罪。

北周稷学者、前刑侍郎卫仲英也:要从犯案的来判罪。就比如故意伤害罪和杀人未遂罪,同样是造成的伤害,但因不同,故判罪有轻重。阿湖案的就是十恶不赦之弑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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